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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女儿周某
(资料图片)
均系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
王某负责产品销售
周某负责公司财务
李某因与公司存在劳务纠纷
多次与对接业务的王某发生争执
遂对其萌生杀意
于2021年3月9日11时左右
持柴刀到公司办公室
对王某实施砍杀
女儿周某见状挺身而出进行阻止
李某又对周某实施砍杀
致使王某和周某多处受伤
后李某按故意杀人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
2021年4月2日
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对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该局研究认为
周某虽然在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受到伤害
但其在申请人处负责财务工作
所受伤害非因履行本职工作造成
且其所施救人员为其母亲
不属于维护国家利益
和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
作出对周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后经行政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孟州市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3
杨海波
孟州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法院审理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
故本案核心问题是
周某为了避免母亲王某
遭受暴力侵害采取的
制止李某实施杀人犯罪的行为
属不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
均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进行明确界定或解释
但其涉及多数人
即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特征
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
李某实施的是严重暴力犯罪
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即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
经济秩序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故不能只看到李某实施杀人犯罪
仅仅是危害了王某个人生命安全
这是一种有形的看得见的危害
还有一种无形的危害
即对整个社会公众心理带来恐慌
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换而言之
如果不对李某的犯罪行为予以制止
其将继续危害社会
侵害的则不仅仅
是受害人王某的利益
还会使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陷入危害之中
给公共利益带来危害
周某敢于在暴力犯罪面前
挺身而出
制止危害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本案周某和王某
虽存在亲属关系
但周某出手制止犯罪的
本质特征没有改变
不能因为犯罪伤害对象的不同
而差别对待
如果面对亲人受到暴力侵害
都不能出手相救
社会又如何能够期待
她对普罗大众的见义勇为
故周某制止李某杀人犯罪
而受到的伤害
与抢险救灾的性质一样
同样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应予认定工伤
法院依法判决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日前该局已重新作出
对周某认定工伤的决定
该案告诉我们
无论何种情况下
只要敢于在暴力犯罪面前出手
都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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