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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内容是什么?新公司成立后要做的事有哪些? 焦点关注
2023-06-12 16:21:36   来源:名律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新公司成立后要做的事有:

1、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凭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刻制印章;

3、开立银行账户;

4、办理纳税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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