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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不到三岁的幼童在跟随父亲祭祀过程中不慎走失,父亲四处寻找,最后在不远处的化粪池里找到时已经没有了呼吸。这样一起惨痛的儿童溺亡案,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西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2年10月23日下午三时左右,吕某带着儿子小阳去村子旁边一处墓地祭祀亲人,祭祀还未结束便发现小阳不见了,吕某四处找寻无果后便立即联系家人共同寻找,最终在同村杜某家养鸡场的化粪池里找到小阳,但小阳此时已经没有了呼吸,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勘验认定符合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杜某已经向吕某支付5万元,但吕某一家认为,如果杜某将化粪池加上盖子,或者四周加上围栏,小阳也不至于掉进去造成溺亡,因此吕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案涉养鸡场化粪池修建距路边较近,虽然上面建有钢结构棚,但四面仅西边用围栏予以遮挡,仅墙上贴有警示标志,无专人进行看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应承担部分责任。但相比之下,不满三岁的小阳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儿子小阳的生命安全,属于吕某的法定监护职责,吕某独自带领小阳外出,就应该保障小阳的人身安全。由于吕某的一时疏忽致使孩子脱离监护人可观察、照顾、监护到的范围导致事故发生,违背了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吕某存在主要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吕某与杜某的责任比例为7:3,判决被告杜某夫妇赔偿吕某20万元。
法官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平常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让未成年人独自前往有危险的区域,如果因为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父母也应在其监护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供稿: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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